清償借款113年度彰小字第7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759號
原 告 溫家程
被 告 蔡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本院乃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
定命原告於113年11月25日前補正,並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
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
、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