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彰簡字第4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45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敦熙
被 告 劉麗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332元,及自民國98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87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4年1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10萬元,約定利息按基準利率加機動利率9.525%計算,借
款以1年為期。詎被告自98年8月25日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
欠原告64,332元。而被告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依約定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
清償剩餘未償之本金64,332元及利息(下稱系爭債務),原
告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爭執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
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交易明細查詢(本院卷第13-19、49-67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準用第1項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信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113年度彰簡字第45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敦熙
被 告 劉麗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332元,及自民國98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87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4年1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10萬元,約定利息按基準利率加機動利率9.525%計算,借
款以1年為期。詎被告自98年8月25日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
欠原告64,332元。而被告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依約定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
清償剩餘未償之本金64,332元及利息(下稱系爭債務),原
告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爭執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
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交易明細查詢(本院卷第13-19、49-67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準用第1項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信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