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彰簡字第5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吳若谷
黃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萬7,7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4,6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