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彰簡字第6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陳佳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建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
,81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113年度彰簡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陳佳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建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
,81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