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獎金113年度彰補字第10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正吉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7,25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之獎金明細表,其文字及內容模糊不清
,難以辨識,應提出完整之明細表,並以顏色標示出與本案
相關被告應返還獎金之部分。
㈡被告所屬經營權推薦之下線傳銷商辦理退貨之證據。
㈢請求6萬7,251元之內容為何?是否有扣除獎金或報酬?應列
出被告返還獎金之計算式。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
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
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113年度彰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正吉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7,25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之獎金明細表,其文字及內容模糊不清
,難以辨識,應提出完整之明細表,並以顏色標示出與本案
相關被告應返還獎金之部分。
㈡被告所屬經營權推薦之下線傳銷商辦理退貨之證據。
㈢請求6萬7,251元之內容為何?是否有扣除獎金或報酬?應列
出被告返還獎金之計算式。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
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
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