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彰補字第10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廖怡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王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
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車輛修繕費用部分,應提出車牌號碼「900-MMR」之
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
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原告所提修繕
單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補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
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
別計算總金額。
㈡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
撫金之參考。
㈢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
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
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