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113年度彰補字第10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7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原告請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
逕寄被告收受,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一)請提出本件電信費用確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
分公司之業務範圍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二)請提出被告公司向原告租用系爭電信設備之完整契約書影
本(電信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應清晰可資辨識
)、民國112年10月113年至3月之歷史帳單。
(三)陳明請求金額,其中電信費、補償款各為多少金額,以及
陳明上開2電信號碼各該欠費金額之詳細計算式,並說明
計算條款依據(應確認所陳明計算式確與契約條款約定相
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