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彰補字第11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劉樹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8,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113年度彰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劉樹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8,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