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3年度彰補字第6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617號
原 告 林小義
被 告 劉紹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1,27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