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彰補字第6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62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梁振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
繳。
二、應陳報事項:
㈠經本院函查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回稱:無原告起訴主張
之處理事故資料等語。原告應提出本件損害賠償之相關證據
資料影本(如報案、事故現場圖等相關文件)。
㈡被告梁振哲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