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彰補字第7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7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如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關於請求起
訴前之利息部分仍應併計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24元(含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視
為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3年5月22日之利息,計算式詳見附
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此外,原告請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應附繕本):
(一)提出交易往來明細表(含歷次消費或借支、還款金額、累
計情形等,本金、利息分別列計),並於明細表中標明如
何得出本金、利息、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陳明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
請求項目 編 號 類 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86,996元 1 利息 184,848元 113年5月20日 113年5月22日 (3/365) 15% 227.89元 2 利息 20元 113年5月20日 113年5月22日 (3/365) 10% 0.02元 小計227.91元 合計187,2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