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彰補字第7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關於請求起
訴前之利息部分仍應併計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21,896元(含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視
為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3年6月19日之利息,計算式詳見附
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
二、此外,原告請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準備書狀補正(應附繕
本):
(一)提出完整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並於契約條款中標明關於管
轄之約定。
(二)提出交易往來明細表(含歷次消費或借支、還款金額、累
計情形等,本金、利息、違約金分別列計),並於明細表
中標明如何得出本金、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