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彰補字第8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6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英文名: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梁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龐德明並非原告
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
報龐德明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
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及委任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29元(
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1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
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