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彰補字第9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9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若谷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99,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113年度彰補字第9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若谷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99,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