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113年度彰補字第9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962號
原 告 蔣偉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采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4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9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113年度彰補字第962號
原 告 蔣偉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采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4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9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