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彰小字第1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13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張家銘
蕭人杰
被 告 李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227元,及其中新臺幣59,049元自民國
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