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彰小字第23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2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吳適行
被 告 賴韋庭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彰小字第232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 4年6 月18日上午11時31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75元,及其中新臺幣44,394元自
  民國113 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自逾
  期第271 日後,應回復至週年利率13.99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嘉賢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