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彰小字第52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5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映儒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52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8月13日上午10時51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蔡亦鈞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59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7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錄理由要旨:
  被告辯稱其已聲請更生云云,惟被告所聲請之更生程序尚未
  經法院准許,有消債破產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電話紀錄可稽
  ,並不影響被告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原告仍得向被告請求
  清償債務。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蔡亦鈞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