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7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字第70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柏伸
被 告 彭舜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5
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本院乃於民國114年9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114年9月18日前補正,並於114年9月11日送
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
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