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彰小字第7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7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蔡鴻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738元,及其中⑴新臺幣14,310元
部分,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及⑵新臺幣7,038元部分,自民國114年7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22,738元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114年度彰小字第7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蔡鴻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738元,及其中⑴新臺幣14,310元
部分,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及⑵新臺幣7,038元部分,自民國114年7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22,738元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