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彰小字第8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8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彥璋
曾自偉
被 告 曹心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
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豐小字第841號),本院於民國114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798元,及其中新臺幣74,449元自民國
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78,798元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