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彰簡調字第4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調字第445號
原 告 陳慧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梓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黃梓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於民國113年12
月20日原告就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66號過失致死等刑事案
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成立傷害
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
係指因被告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
請求機車報廢之財物損失新臺幣(下同)30,000元部分,是原
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財物損
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請求工作損失部分,應陳報每月薪資、無法工作之計算式、
計算依據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
、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請假單等證物影本)。

㈡請求其他費用部分,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相關治療療程之
證明文件、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支出單據影本(應清
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㈢請求看護費部分,提出醫囑需專人看護之診斷證明書、看護
方式(全日或每日需看護時數)等其他相關證據資料(看護費
計算標準、支出看護費用單據等證物)。
㈣原告請求就醫交通費部分,應提出均係本件車禍事故所生之
證明,並應陳報請求時間、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應按日期
依序排列)。
㈤原告請求機車報廢損失部分,應提出車牌號碼「227-LJQ」之
車輛行車執照影本,並提出原告為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另
該車輛已經報廢,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無法修繕之證
明(如:毀損之彩色照片、車行評估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
鉅之證明)及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
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

㈥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
撫金之參考。
㈦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