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簡字第7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彰簡字第776號
原 告 A02
A03
A04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A01
被 告 蘇柏昇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28號),本院於民
國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10萬元,及均自民國114年1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4人為鄰居,原告A01與原告A02係夫
妻,原告A03與原告A04係原告A01與原告A02之子。被告與原
告4人因裝設監視器乙事而生細故,被告竟意圖損害他人之
利益及散布於眾,而基於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及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先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晚上8時許前某時,在不特定多
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臺中市○區○○路0段0號前之路邊停車
格,以將所使用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車輛所有權人為不知情之蘇慧君)停放在該處,
並在該車前擋風玻璃內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且足以貶損原
告A01、A03及A04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海報內容,及具
體指摘原告A01、A03及A04不實事項,並同時公開原告A01、
A03及A04之姓名、職業、家庭、工作地點、就讀學校等個人
資料,以此等方式對不特定第三人洩漏原告A01、A03及A04
之個人資料訊息,而非法利用原告A01、A03、A04之個人資
料,足以生損害於原告A01、A03及A04。
 ㈡被告接續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時間,以前揭系爭車輛之
前擋風玻璃內張貼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內容,並將該車
停放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彰化縣○○市○○路00號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內不同停車格內(詳如附表二編
號1至2所示之地點),以接續變換停車格之方式散布如附表
二所編號1至2所示內容於眾之方式,辱罵及具體指摘原告A0
1、A02、A03及A04不實事項,足以損害原告A01、A02、A03
及A04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並同時公開原告A01、A02
、A03及A04之姓名、職業、家庭、工作地點、就讀學校等個
人資料,以此等方式對不特定第三人洩漏原告A01、A02、A0
3及A04之個人資料訊息,而非法利用原告A01、A02、A03、A
04之個人資料,足以生損害於原告A01、A02、A03及A04。
 ㈢被告行為損害原告名譽及社會評價、侮辱人格,造成原告精
神壓力,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爭執原告提出系爭車輛照片之形式上真正。
 ㈡伊是為保護自身權益,才在車輛內部張貼勸阻原告的內容,
伊的行為未造成原告名譽受損,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主觀想
法:系爭車輛車內為私人領域,又有黑色隔熱紙,在夜晚及
凌晨停在燈光昏暗、人煙稀少的月收停車場內,僅有刻意近
距離朝車內窺視才能知悉海報內容,故伊行為未造成原告名
譽受損或有受侵害之虞。伊對原告擾鄰、窺探行為不勝其擾
,僅能以在車內貼海報行為勸阻原告窺視,伊是基於防衛意
思,無侵害原告名譽的主觀想法,伊行為屬正當防衛,手段
與目的符合比例原則。海報內容非屬不實言論,伊已為一定
合理查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
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要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系爭車輛照片、被告
張貼海報照片等件為證(他字第111號卷第19-36、61-73頁
),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被告雖爭執原
告所提系爭車輛照片之形式上真正,然依該照片所示,被告
於系爭車輛內張貼海報之內容,文字清晰、可辨識,被告亦
自陳其有在車內張貼海報之系爭行為等語,且被告犯行業經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64號判決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
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下稱系爭刑案),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足證被告確有於系爭
車輛張貼附表一、二所示之內容無訛,被告僅空言辯稱:車
窗貼有隔熱紙,且燈光昏暗,除非很靠近,否則不容易看到
云云,惟被告張貼於車窗上之海報照片文字之內容,文字清
晰、可辨識,業如上述,被告又未提出證據舉證以實其說,
其片面所言尚非可採。被告既於系爭車輛玻璃內側張貼載有
附表一、二所示文字內容之海報,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足使原
告名譽受辱,自構成侵權行為,縱令被告認為原告有不適當
行為,仍應循合法管道處理,而非以此不法方式為之,原告
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223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精神上自
受有相當之痛苦,並參酌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經濟狀況
、本件事發原因、經過、被告侵權行為情節及原告身心受影
響之程度等一切情況,認原告各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
萬元為適當。
 ㈣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費用,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
無確定給付期限,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請求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1月14日(附民卷第21頁
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
規定,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各給付10萬元,及均自114年1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附表一:                
編號 張貼內容(標註底線文字為公然侮辱語句;粗體文字為加重誹謗語句) 1 標題:「致 ○○郵局第一投遞股」 內容:「原本防範宵小的監視器,沒想到錄下是外表裝憨厚,愛窺探隱私、偷窺信件,而且還是○○郵局郵務的A01,抱怨監視器讓你難做事,想必你平時就有偷窺習慣,為何監視器會影響你做事?多次偷窺信件經常張望監視鏡頭,愛八卦,追蹤別人車停放在哪!獐頭鼠目,目光如鼠每天擦著鏡面大門窺視別戶,有人經過你就快閃躲進屋內,一個心胸正直的人,會到處注意監視器嗎?!現在反而裝監視器窺視別人啊!」 2 標題:「致 ○○大學 環工所」 內容:(環工所)A03身為大學生的你,哪個同學家裡像你們一樣愛偷窺,你爸A01三觀不正,身為郵務員三番兩次偷窺別人信件,難道我裝監視器自保,你就抱怨監視器讓你做事不方便???想做壞事?A04、A03你們去問看看,同學的長輩跟你們一樣愛偷窺、愛探隱私嗎!多次偷窺別戶信件,還經常張望監視鏡頭,特別關愛別戶隱私,追蹤別人車停放在哪兒,你父母錯誤身教,這種噁爛行為也遺傳給你們!害怕監視器的你們,反而裝監視器窺視別人啊,心不正,眸子眊焉,根本就是你們最佳寫照!○○大學現在淪落到品德操守不重視嗎!拒諫飾非只想旁門歪道,燒香拜神就能掩飾你的惡行?這叫偽善!品德卑劣如今你所做的行為才是你們的真面目!造惡不悛,縱使燒香祭神鬼,一切還是枉然!」 3 「心不正,眸子眊焉 善惡報應,禍福相承 身自當之,無誰代者 做事奸邪,盡汝燒香無益」
附表二:
編號 案發時間 案發地點 張貼內容(標註底線文字為公然侮辱語句;粗體文字為加重誹謗語句) 1 112年12月14日凌晨2時58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16停車格內 ⑴貼文一: 標題:「致 ○○郵局第一投遞股」 內容:「原本防範宵小的監視器,沒想到錄下是外表裝憨厚,卻愛窺探隱私、偷窺住戶信件,而且還是郵局投遞郵務的A01,抱怨監視器讓你難做事,真不知道監視器會影響你做何事?一個心地正直的人,會到處注意監視器嗎!?多次偷窺別戶信件,還經常張望住戶監視鏡頭,特別關愛別人隱私,追蹤別人車停放在哪!目光如鼠,每天擦著鏡面大門窺視別戶?有人經過你就快閃躲進屋內,現在反而裝監視器窺視別人啊!A04、A03你們倆不學好,學你爸鼠輩行為,父子三人被指在對方門外窺視!○○現在品德教育不重視嗎!A04你的潘敏雄教授會教你做偷雞摸狗行為嗎!A02妳袒護妳先生,還跟他一同窺視,如今你們的鼠輩行為可謂人品崩壞,燒香拜神就能掩飾你的惡行?別傻了!造惡不悛,縱使燒香祭鬼神,一切還是枉然!」 ---------------------- ⑵貼文二: 「心不正,眸子眊焉 善惡報應,禍福相承 身自當之,無誰代者 做事奸邪,盡汝燒香無益」 ---------------------- ⑶貼文三: 「作事奸邪 進汝燒香無益 慣性偷窺者 神前 作模作樣 神後 邪心不改 心術不正 一切枉然」 ---------------------- ⑷貼文四: 「致 A02、A01 試問街坊鄰居有誰會去偷看別人信件、注意監視器、注意別人車停哪,唯獨你們這戶荒謬的行為,錯誤身教連帶兩個兒子受影響,平常拜神燒香裝虔誠,偽善啊!作事奸邪,盡汝燒香無益」 112年12月17日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不詳(照片停車格編號模糊)停車格內 112年12月18日凌晨2時56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不詳(照片停車格編號模糊)停車格內 112年12月19日凌晨3時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06號停車格內 112年12月20日上午5時26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514號停車格內 112年12月21日上午6時11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13號停車格內 112年12月22日4時51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12號停車格內 112年12月23日上午6時2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07號停車格內 112年12月25日凌晨2時58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07號停車格內 112年12月26日凌晨2時58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419號停車格內 112年12月27日凌晨2時58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412號停車格內 112年12月28日2時56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16號停車格內 112年12月29日凌晨3時1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518號停車格內 112年12月30日4時34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418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6日上午6時14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不詳(停車格編號模糊)停車格內 113年1月6日6時14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不詳(停車格編號模糊)停車格內 113年1月8日凌晨2時59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13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9日凌晨2時59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609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10日凌晨2時58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641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11日凌晨2時58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不詳(停車格編號模糊)停車格內 113年1月12日凌晨2時56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08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13日上午5時46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08號停車格內 2 113年1月14日上午5時35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08號停車格內 ⑴貼文一: 標題:「致 ○○郵局第一投遞股」 內容:「(A01-慣性偷窺者)身為郵差-偷窺信件、張望監視器、愛探隱私、追蹤別人車停放在哪!目光如鼠,擦著鏡面大門窺視別戶,有人經過你就快閃躲進屋內,心不正,眸子眊焉,是你的最佳寫照!A02妳偷窺和八卦隱私,夫妻倆三觀不正,社區當中也只有你這戶會去偷窺別人了!害怕監視器的你們,反而裝監視器窺視別人啊!品德卑劣,如今你們所做的行為才是你們的真面目!寡廉鮮恥,無恥則無所不為!」 ---------------------- ⑵貼文二: 標題:「致 ○○郵局第一投遞股」 內容:「(A01-慣性偷窺者)身為郵差-偷窺信件、張望監視器、愛探隱私、追蹤別人車停放在哪!心不正,眸子眊焉,是你的最佳寫照!蔡佩芬妳偷窺和愛探隱私,夫妻倆三觀不正,社區當中也只有你這戶會去偷窺!害怕監視器的你們,反而裝監視器窺視別人啊!品德卑劣,如今你們所做的行為才是你們的真面目!A03、A04兄弟倆,你父母三觀不正,愛偷窺,難道我裝監視器自保,你就抱怨監視器讓你做事不方便?父子三人經常張望監視器,愛探別戶隱私,追蹤別人車停放哪,你父母錯誤身教,這種噁爛行為也遺傳給你們!寡廉鮮恥,真是無恥則無所不為!哪個同學家裡像你一樣愛偷窺、愛探隱私呢?A01手捧神像,表面披著信徒外衣卻做些鼠輩行為,燒香拜神就能掩飾惡行?!造惡不悛,作事奸邪盡汝燒香無益!」 ---------------------- ⑶貼文三: 標題:「致 ○○大學 環工所」 內容:「A03(環工所)、A04兄弟倆,你父母三觀不正,愛偷窺,難道我裝監視器自保,你就抱怨監視器讓你做事不方便?父子三人經常張望監視器,愛探別戶隱私,追蹤別人車停放哪,你父母錯誤身教,這種噁爛行為也遺傳給你們!哪個同學家裡像你一樣愛偷窺、愛探隱私呢?A01手捧神像,表面披著信徒外衣卻做些鼠輩行為,燒香拜神就能掩飾惡行?!造惡不悛,作事奸邪盡汝燒香無益!」 113年1月16日凌晨2時59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512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17日凌晨2時57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417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18日凌晨3時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38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19日凌晨2時59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515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22日凌晨3時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505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24日凌晨2時57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12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25日上午6時12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420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26日上午6時40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16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27日上午5時21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18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28日上午6時45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509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30日3時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12號停車格內 113年1月31日凌晨3時1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412號停車格內 113年2月1日凌晨2時50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411號停車格內 113年2月2日凌晨2時56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618號停車格內 113年2月4日凌晨4時40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405號停車格內 113年2月5日凌晨2時58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517號停車格內 113年2月6日凌晨3時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516號停車格內 113年2月7日凌晨2時58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415號停車格內 113年2月9日上午8時13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不詳(停車格編號模糊)停車格內 113年2月15日上午5時20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418停車格內 113年2月16日上午6時10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07號停車格內 113年2月17日上午6時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08號停車格內 113年2月18日凌晨4時54分許前某時 彰化市華陽立體停車場,編號316號停車格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