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彰補字第11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珮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2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114年度彰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珮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2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