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彰補字第11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言展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4,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原告應如數
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一)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清晰照片。
(二)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據
以變更訴之聲明。
(三)本件事故之肇責原因及比例。
三、請依上開命陳報之事項,提出陳報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
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