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補字第12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VO VAN DAO(中文姓名:武文道)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前來聲請閱覽交通事
故卷宗,並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列「VO VAN DAO(中文姓名:武文道)」為被告,
然未載明其住所或居所、護照及居留證號碼等足以具體特定
當事人之事項,起訴顯不合程式。原告應陳報被告「VO VAN
DAO(中文姓名:武文道)」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若為外籍人士,應補正護照及居留證影本,暨入出境資料)
,並以書狀補正「VO VAN DAO(中文姓名:武文道)」國籍護
照號碼及效期內之居留證號碼、年籍身分證明文件、正確送
達地址等。
二、本件被告非中華民國籍,原告應陳報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
(越南語或英語)之起訴狀譯本,供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114年度彰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VO VAN DAO(中文姓名:武文道)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前來聲請閱覽交通事
故卷宗,並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列「VO VAN DAO(中文姓名:武文道)」為被告,
然未載明其住所或居所、護照及居留證號碼等足以具體特定
當事人之事項,起訴顯不合程式。原告應陳報被告「VO VAN
DAO(中文姓名:武文道)」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若為外籍人士,應補正護照及居留證影本,暨入出境資料)
,並以書狀補正「VO VAN DAO(中文姓名:武文道)」國籍護
照號碼及效期內之居留證號碼、年籍身分證明文件、正確送
達地址等。
二、本件被告非中華民國籍,原告應陳報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
(越南語或英語)之起訴狀譯本,供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