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114年度彰補字第12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鍾文衡
被 告 世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1,47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
6,217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票款及利息,未繳
足第一審裁判費,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1,479元(計算式:本金300萬元+利息【計算
期間: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114年9月25日止】1,47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717元。扣除
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
6,217元,爰限原告應於主文第2項所定期限如數補繳。倘逾
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請原告一併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附表所示支票「正、反面」之彩色影本。
㈡提出退票理由單之彩色影本。
㈢說明取得附表所示支票之詳細經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
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利息:自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世星建設 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民雄分行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22日 300萬元 MSA000000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
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114年度彰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鍾文衡
被 告 世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1,47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
6,217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票款及利息,未繳
足第一審裁判費,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1,479元(計算式:本金300萬元+利息【計算
期間: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114年9月25日止】1,47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717元。扣除
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
6,217元,爰限原告應於主文第2項所定期限如數補繳。倘逾
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請原告一併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附表所示支票「正、反面」之彩色影本。
㈡提出退票理由單之彩色影本。
㈢說明取得附表所示支票之詳細經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
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利息:自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世星建設 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民雄分行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22日 300萬元 MSA000000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
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