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彰補字第4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4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順利
被 告 鄭錦銘(即鄭錦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32元(含支
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2,248元、違約金1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3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114年度彰補字第4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順利
被 告 鄭錦銘(即鄭錦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32元(含支
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2,248元、違約金1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3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