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114年度彰補字第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68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梁碧連(即許火進之繼承人)
許聰寅(即許火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49元(
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8,5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27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本件本票業經原告持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249號),則原告之票款債
權是否已全部或一部清償?並提出票款之相關還款明細。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
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114年度彰補字第68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梁碧連(即許火進之繼承人)
許聰寅(即許火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49元(
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8,5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27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本件本票業經原告持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249號),則原告之票款債
權是否已全部或一部清償?並提出票款之相關還款明細。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
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