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彰補字第6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693號
原 告 李月香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簡銘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借款契約書、交付金錢的證明、催告終止借
貸關係之相關證明)。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
起訴狀,並將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逕寄被告後向本院陳報送
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