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5年度彰小字第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彰小字第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彰小字第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3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廖婉凌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71元,及其中新臺幣18,607元自
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暨其中新臺幣5,625元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47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廖婉凌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115年度彰小字第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彰小字第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3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廖婉凌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71元,及其中新臺幣18,607元自
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暨其中新臺幣5,625元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47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廖婉凌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