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彰小字第1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小字第158號
原 告 Jessica Maniagale

Minguan East Road, Zhongshan Distnct, Taipei City

上列原告與被告Elsie Bueno Castro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28條第1項之規定之規定,於簡易
訴訟程序,原告於起訴時,無須表明訴訟標的,但仍應載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原告之訴,有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
定,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
之23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具體之請求原因事實,亦未繳納裁判費
,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件原因事實、請求權
基礎及繳納裁判費,但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