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5年度彰小字第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3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被 告 蘇奕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98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
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115年度彰小字第3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被 告 蘇奕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98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
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