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彰補字第1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廖原益並非原告
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
報廖原益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
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
繳。
三、應陳報之事項:
(一)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據
以變更訴之聲明。
(二)本件事故之肇責原因及比例。
四、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115年度彰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廖原益並非原告
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
報廖原益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
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
繳。
三、應陳報之事項:
(一)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據
以變更訴之聲明。
(二)本件事故之肇責原因及比例。
四、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