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5年度彰補字第4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4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19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200元。
二、應陳報事項:陳報本件完整帳務明細表(含歷次還款金額、
累計情形,本金、利息、違約金請分別列計)。
三、原告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需有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並按被告人數檢附
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88,898元) 1 利息 460,000元 115年2月25日 115年3月3日 (7/365) 14.72% 1,298.59元 小計 1,298.59元 合計 490,19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
115年度彰補字第4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19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200元。
二、應陳報事項:陳報本件完整帳務明細表(含歷次還款金額、
累計情形,本金、利息、違約金請分別列計)。
三、原告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需有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並按被告人數檢附
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88,898元) 1 利息 460,000元 115年2月25日 115年3月3日 (7/365) 14.72% 1,298.59元 小計 1,298.59元 合計 490,19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