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壢小字第14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49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李文陽
被 告 蕭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216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
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條定有明文。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
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
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
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意旨
參照)。又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
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
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經查,本件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216元,及自
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審酌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而原告請求之利息達週
年利率14%,已近法定遲延利息週年利率5%之3倍,若再課予
被告按前開約款計算之違約金,則原告所獲取之利益,明顯
偏高,且本件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債務,除利息外並未受有
何損害,若令原告尚得請求依前開約款計算之違約金,顯失
公允,依首揭規定,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過高,對被告
有失公平,是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至1元為適當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110年度壢小字第149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李文陽
被 告 蕭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216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
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條定有明文。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
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
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
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意旨
參照)。又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
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
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經查,本件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216元,及自
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審酌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而原告請求之利息達週
年利率14%,已近法定遲延利息週年利率5%之3倍,若再課予
被告按前開約款計算之違約金,則原告所獲取之利益,明顯
偏高,且本件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債務,除利息外並未受有
何損害,若令原告尚得請求依前開約款計算之違約金,顯失
公允,依首揭規定,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過高,對被告
有失公平,是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至1元為適當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