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壢小字第14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46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芷綺
被 告 鄧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新臺幣)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99,911元 2.095%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1845% 自111年2月15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209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14日止 0.444% 自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度壢小字第146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芷綺
被 告 鄧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新臺幣)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99,911元 2.095%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1845% 自111年2月15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209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14日止 0.444% 自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