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壢小字第5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519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沈韋杰

沈榮嵐
楊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