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壢簡字第11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106號
原 告 尤黎固‧哈琭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奕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47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