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壢簡字第12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廖世賢
被 告 石勝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831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9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111年度壢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廖世賢
被 告 石勝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831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9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