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壢簡字第7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721號
原 告 陳靜君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吳政謀
黃偉倫
陳立雄
趙汝露
曾少里


林松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此等均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復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本院刑事庭105年度重金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
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
13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然查,原告非前開刑事判
決所列之被害人,無以認定原告為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尚有不明,應予補正各被
告侵權行為之事實。又原告非前開刑事判決之被害人,不得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不合法,惟應許原告繳納裁
判費,以補正此部分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
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從而,依上開規
定,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並於111年5月2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
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
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駁回其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