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壢小字第13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33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潘俐君
被 告 徐曉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6903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6183元
部分自民國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
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
期間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1年7月間與原告簽訂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詎被告竟自112年1月起即未再依約清償本
息,計尚積欠新臺幣(下同)7萬6903元,及其中7萬6183元
部分自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
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
之利息等款項未清償。為此,爰依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如數給付上開積欠之款項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
款契約書、利息餘額查詢表、交易紀錄一覽表為證。又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綜上,堪認原告首揭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
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並應由被告負
擔。又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112年度壢小字第133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潘俐君
被 告 徐曉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6903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6183元
部分自民國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
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
期間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1年7月間與原告簽訂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詎被告竟自112年1月起即未再依約清償本
息,計尚積欠新臺幣(下同)7萬6903元,及其中7萬6183元
部分自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
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
之利息等款項未清償。為此,爰依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如數給付上開積欠之款項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
款契約書、利息餘額查詢表、交易紀錄一覽表為證。又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綜上,堪認原告首揭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
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並應由被告負
擔。又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