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壢小字第16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6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何亞運
被 告 謝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1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編號 本金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1 10,161元 利息 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違約金 自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2 56,972元 利息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違約金 自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