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2年度壢小字第20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206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君柔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3,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