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壢小字第2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6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葉怡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512元,及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
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112年度壢小字第26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葉怡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512元,及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
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