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壢小字第4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48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被 告 陳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位在臺中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