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壢小字第7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7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賴文智
被 告 郭耿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
庭於民國112年3月7日以112年度重小字第531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4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