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壢小字第8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8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翁瑞竣
被 告 喬瑋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47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112年度壢小字第8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翁瑞竣
被 告 喬瑋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47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