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112年度壢小字第9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96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詹凱傑
被 告 余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56元,及其中新臺幣10157元自民國11
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83元,及其中新臺幣4229元自民國112
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利息起算日應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算,故原告
之請求部分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