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壢簡字第20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031號
原 告 蔡芬貞

李亞芳



李永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吳恩瑋
訴訟代理人 方建捷
張德淵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呂俊逸
被 告 吳鴻文
訴訟代理人 方建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